9月30日,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第一个烈士纪念日。
秋风飒爽,碧染长空。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同首都各界代表一起出席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
波澜壮阔的革命历史中,无数英烈为国家和民族挺身而出,抛洒热血。烈士已经故去,但英雄不死。要维护这不死的精神,就需要“活”的法律。
——保护英烈,立法挺身而出。英烈是活着的民族精神,是历史给予一个国家最值得珍惜的财富。可以说,正是有着对于英烈的共同记忆,以及对英烈精神的共同追求,才使得我们凝聚为一个民族。
无论时间如何流逝,对英烈的尊崇爱戴不会流逝;无论时代如何改变,对英烈的追思向往不会改变。英烈精神融入主流价值,就是任风吹雨打也不会消磨的民族脊梁。
但不会消磨并不意味着可以任其遭受攻击,越是珍惜之物越值得小心维护。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我们为英烈所能提供的最周全保护,也是最深沉的敬意。近年来,中国对于烈士保护的立法不断完善。作为未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专门在“民事责任”一章里,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作出规定。
《民法总则》明确指出,对英烈的侵害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一方面,这是让英烈保护这一新制度“嫁接”在对公共利益的成熟保护经验上,让英烈保护最快速度走出“磨合期”。另一方面,更是指明了英烈保护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绝不容许袖手旁观。
革命年代,面对枪林弹雨,英烈挡在人民身前;和平时期,面对侮辱诋毁,法律必须挡在烈士身前。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经表决全票通过。依据该法,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再次传递了明确的信号——
英烈保护并不只是烈士亲属的家事,而应是依法处理的国事,更应是人人关心的天下事。
——保护英烈,司法定当有所作为。英烈不容亵渎的道理已是社会共识,纵使生活多彩价值多元,英烈保护不会有一分犹豫。英烈不容得演绎、戏说,亮出红牌保护的是民族的历史精神。
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警句早已为群众熟悉,政法干警更应该履行好公正司法的天职。法律已经亮明态度,下一步就要让立法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营造崇敬英烈的法律环境,是全体政法干警对这个民族的天职与使命。
人民欣慰地看到,重任在肩,司法机关没有畏缩不前。就在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广为关注的叶挺烈士后人起诉“暴走漫画”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这起案件,是政法机关保护英烈的最新书写。近年来,从涉及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烈名誉的案件,到依法惩治“精日”分子,政法机关用传承自英烈的担当,向亵渎历史的丑行亮剑,用行动继承英烈精神,维护英烈尊严。
法律的庄严,来源于法律的实践。将英烈精神注入社会的法治血脉,是对永垂不朽的革命志士永不褪色的纪念。
种种努力,只为让这句话无愧于心——
你们的牺牲与我们的奋斗,让这个国家如你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