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导致死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小到一个苹果核、大到广告牌,甚至有直接扔菜刀的,还发生过天上掉下一只狗狗的。总之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能掉的。这些高空坠物有的是无意,有的是有意,不管是无意还是有意,都对我们的人身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甚至走在自家小区都要小心翼翼,唯恐被“光顾”,遭遇无妄之灾。
对于这些高空坠物,能找到主人最好,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但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呢,怎么办?因为小区里住户很多,监控有死角,有些小区内甚至没有监控,所以难以确定高空坠物来源的情况很常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一下,就是在找不到确切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不会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该得到的赔偿依然会有,只不过责任人的范围扩大了很多,受害人可以要求整栋楼的居民对自己进行赔偿,除非能证明自己与此伤害案件无关,比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这样除了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以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人们加强安全意识,加强监督,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当然,也不是任何情况下的高空坠物,都需要有人担责,比如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侵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因为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导致的坠物,即便查明了坠物所有人也不用担责。